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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怀化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简称怀化市水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怀化市公用事业局的业务主管和湖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的工作指导下,由市内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企业为主体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供水排水行业健康发展;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怀化市公用事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怀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执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怀化市天星西路1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我市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讨论。提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并组织实施供水、排水节水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四)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     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     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八)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供水、排水单位的委托,参与供水、排水设计方案的评议,协调供水、排水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人才的介绍与推荐;

(九)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的会员种类:

城镇供水企业;

城镇排水企业;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有关城镇供水、排水的设计、科研、院校和工厂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批准工作计划、发表对理事会的工作意见;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段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应由理事单位推荐现职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出任,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职务发生变更时,其在理事会所任职务亦随之自然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代表本团体参加外界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要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     社团专职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岁。

(二)     社团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     社团专职负责人任期届满,向理事会和主管局党组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主要负责人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时间:2015-01-15 10:17:29   来源:   点击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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